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楼设置的信报箱、间(群)以及邮件接收单位的邮政设施损坏,有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更换。逾期不维修、更换的,每逾期一天,处以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