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经营速递业务,不到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