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