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邮政企业的同意,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和方便用户用邮的情况下,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