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和远郊区的人民政府以及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的建设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