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