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新建居民楼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

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