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承担邮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邮政设施建设的标准、定额和规范。邮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