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邮政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设计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