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听取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