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