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