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