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