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