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