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