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