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