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征收、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