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