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