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挖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