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第十条有效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