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