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第九条有效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七)市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