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三)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