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限制参与公平竞争;
(七)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
对前款所列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市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并答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