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七条有效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