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有效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