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并采取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依照规定予以资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