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市户籍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创业扶持、创业奖励等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