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