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将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

(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托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机制;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