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