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