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