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