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及时查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