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可以在报纸、广播、电视或者政府网站上予以通告,警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