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