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