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开发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为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