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