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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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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成立,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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