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和指导居民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数量较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机构,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农村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已建成的连接成片的建筑物,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比较低的建筑物,应当采取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逐步进行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村屯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乡镇、农村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镇、农村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