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