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三)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变更。

高层建筑原使用功能变更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