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