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