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筑物的建设、使用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项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