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
(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