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三)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进行核查处理;(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