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法律责任:(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