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