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损害古树名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